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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西学中”培训通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河北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人才支撑计划(2018-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西医学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提高临床疗效,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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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河北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人才支撑计划(2018-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西医学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提高临床疗效,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深入开展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西学中”),由具有培训资质的中医药高等院校组织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广泛开展中医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一大批理解中医药、信任中医药,具有中西两种医学思维,能够正确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复合型医学人才,有效提高疾病防治能力和临床疗效,更好地为健康河北和中医药强省建设服务。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培训基地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12所省市级中医医院作为指定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设有中医专业(院系)的高等学校、其它三级中医医院、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的三级医疗机构,经申请并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作为“西学中”备案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2)。

(二)指定培训基地负责接收本辖区学员报名、资格审核、面授辅导、临床实践、考试安排、档案管理等工作。备案培训基地负责本机构内“西学中”人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核、面授辅导、临床实践等工作,并将报名材料报相应指定培训基地。雄安新区、定州市材料报保定市第一中医院,辛集市材料报石家庄市中医院。

(三)驻石省直医疗机构将本单位“西学中”人员材料报河北省中医院,其余省直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本单位“西学中”人员材料统一报各设区市指定培训基地。

(四)各培训基地在省市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下,按照“统筹安排、专业适宜、兼顾自愿”的原则,为学员在培训基地、三级中医医院,以及国家、省级中医重点专科(不含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安排进行临床实践。

四、培训与考核
培训分理论学习、临床实践两部分,总计不少于850学时。培训周期一般为两年,学员应于两年内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如两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并通过结业考核,可适当延长培训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理论学习。理论学习共计570学时,必修课、选修课均采用网络授课、自主学习、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面授辅导采取培训基地组织的教师授课、专家讲座、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病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总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每门必修课、选修课学习结束后,均应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每个设区市设一个考点,由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与指定培训基地所在市级中医医院负责组织。驻石省直医疗机构的“西学中”人员在石家庄考点参加考试。
(二)临床实践。临床实践总时间不少于288学时,其中中医内科不少于144学时,中药房和中药煎药室不少于18学时,其余126学时可根据学员需求,选择不少于2个中医临床科室进行临床实践。
临床实践环节应门诊、病房并重。临床实践所在医院应为学员安排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职称的指导老师,并对学员进行实时考评,认真填写《临床实践手册》。每位学员应学会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含中医适宜技术)进行诊疗,并熟练掌握1个省级以上中医重点专科优势病种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拟开展针灸类中医适宜技术的人员在针灸科临床实践应不少于60学时。
(三)结业考核。学员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考核均合格后,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五、其他事项
(一)完成“西学中”培训并通过结业考核者,可认定为中医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学员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所在执业机构根据实际,可允许其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的中医药服务。
(三)学员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资格,具有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申请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学员参加理论课程学习,每通过1门课程考试,可授予当年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分,每年最高不超过6分。

六、工作要求
(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西学中”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试安排事宜。指定培训基地、备案培训基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二)各市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培训基地要根据学员人数、专业需求,按照“易操作、易管理,效率高、效果好”的原则,结合临床实践所在医院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学员进行临床实践。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统筹组织开展“西学中”培训,加强中西医结合,努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全省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参加“西学中”培训,加快提升中西医结合服务能力和中医药人员占比。学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学员参加培训,保证学员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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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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